各区、县卫计局,莲湖区、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审批服务局,高新区文旅健康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放管服”工作的通知》(陕卫办政法函〔2018〕595号)和西安市卫计委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执业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现就整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合内容
1.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妇产科医师,将其《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根据工作实际,对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护理人员(助产士)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与《护士执业证书》合并,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其《护士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对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军队(武警)医疗保健助产机构中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临床医师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整合依据
国家卫计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整合范围及流程
(一)整合范围。
合并后在妇产科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证书加注范围: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对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仅加注终止妊娠手术。对取得外科执业资格应参照《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通知》(市卫计发〔2017〕320号)有关要求进行认证。
合并后在护士执业证书加注范围:助产技术服务。
(二)整合流程。
1.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下1/2处加注,内容为:准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并填写专项培训编号(可盖章或打印,印章规格为:长2.2厘米、宽1.2厘米)和加注日期,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2.护士执业证书备注栏下1/2处加注,内容为:准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填写专项培训编号(可盖章或打印,印章规格为:长2.2厘米、宽1.2厘米)和加注日期,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四、培训考核及校验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按照《西安市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母婴保健专项培训考核,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以当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文确认的参与专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为准,不再另行审核、登记或发文确认。
连续三年培训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校验,并在执业证书上加盖校验专用章(医师加盖至执业记录,助产士加盖至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内容为:20××年××区(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审核合格。(可盖章或打印,印章规格为:长3.5厘米,宽0.6厘米)
在连续三年内出现未参加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校验,需按新申领人员重新参加专项培训考核和加注。
五、有关事项
1.2019年1月1日后,持有在有效期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可暂不进行加注,待有效期满后再按规定进行加注。
2.2006年12月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非助产专业学历的护理专业人员,如仍在原工作单位可继续进行加注、校验和审核。对已调整工作单位1年以内的非助产专业学历的护理专业人员可给予加注。
3.年度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向新工作单位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提供专项培训考核成绩。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在《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进行变更加注。
变更执业地点后,应根据工作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范围进行执业。所在工作单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的,严禁进行校验及执业;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如需增加个人执业证书许可项目的,应按新申领人员参加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按新项目给予加注。
4.我市“两证合一”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要求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制定新的政策规章,按新政策规章执行。
5.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将当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注、变更、校验和审核人员名单报送西安市卫计委。
附件: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加注标准和程序
2.执业资格证书加注印章样本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加注变更审核名单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变更表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1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和程序
(试行)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标准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临床医师的执业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医德医风良好。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含中医临床、中西医结合专业),已获得《执业医师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须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需由所在单位开具相关工作情况说明。
3.经过母婴保健专项业务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4.聘用人员须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
(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医德医风良好。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助产专业学历证明,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及《护士资格证书》,取得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需由所在单位开具相关工作情况说明。
3.从部队(武警)转业的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无助产专业学历),在地方医疗助产保健机构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自转业时间一年以内,需由原部队开具工作证明可申请加注。
4.经过母婴保健专项业务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5.聘用人员须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加注程序
1.申请者将所需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2.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按照《西安市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负责组织进行专项培训及考试。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考试合格后按程序加注。
附件2
执业资格证书加注印章样本
1.准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手填或打印),母婴保健技术专项培训编号:xxxxxxxxx。
长2.2cm 宽1.2cm
2.20××年××区(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校验合格,医师加盖至执业记录,助产士加盖至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
长3.5cm 宽0.6cm